65438年至0993年,我國在部分國有企業試行養老保險制度,開始實行單位和個人共同繳納養老保險費,開始實行社會保障制度。社會保障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