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補償勞動者已經很少或根本沒有的失業保險待遇損失
(二)承擔應由生育基金支付的女職工生育保險待遇。
(三)承擔與工傷保險費有關的罰款、滯納金等費用。
(四)承擔基本養老保險相關罰款等費用。
(五)賠償給勞動者造成的其他費用。
《社會保險法》第63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用人單位逾期未繳納或者補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查詢其在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並可以向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申請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提供擔保並簽訂緩繳協議。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