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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條例賠償標準

法律主觀性:

工傷保險賠償條例第壹條為了保障職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後得到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工傷風險,制定本條例。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全體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簡稱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從業人員和個體工商戶的從業人員,有權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第三條工傷保險費的征繳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征繳的規定執行。

法律客觀性:

工傷保險賠償標準如何規定:(1)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壹級至四級傷殘的,享受怎樣的待遇?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的相關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壹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1。由工傷保險基金根據傷殘等級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壹級傷殘為本人24個月工資,二級傷殘為本人22個月工資,三級傷殘為本人20個月工資。2.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壹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85%,三級傷殘為80%,四級傷殘為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3、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壹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在傷殘津貼的基礎上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2)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或六級傷殘的,享受怎樣的待遇?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的相關規定,職工因工致殘並被鑒定為五、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1。由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16個月工資,六級傷殘14個月工資;2.與用人單位保持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會安排適當的工作。如果難以安排工作,雇主將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由用人單位為其繳納按規定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補足差額。經勞動者本人提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3)職工因工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怎樣的待遇?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的相關規定,因工傷致殘的職工享受以下待遇:1。由工傷保險基金根據傷殘等級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人員工資12個月,八級傷殘人員工資10個月,九級傷殘人員工資8個月。2.勞動合同期滿,或者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4)員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享受怎樣的待遇?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的相關規定,職工因工死亡的,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壹次性工亡補助金:1,喪葬補助金為統籌地區職工六個月月平均工資;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職工工資的壹定比例提供給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因工死亡親屬。標準為:配偶40%,其他親屬30%,喪偶老人或孤兒10%。受撫養親屬的核定養恤金總額不應高於因工死亡雇員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3.壹次性工亡補助金的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制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