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二條,職工在職期間,未辦理離職手續的,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得隨意緩繳或者停繳職工的社會保險費。離職當月工作不滿1個月的員工,可享受國家購買的社會保險;當月購買社會保險成功後,單位要按照正常流程告知本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詳細情況。辦理離職手續後,員工結清工資時,當月社保應由單位和個人按照社保規定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