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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費用轉移

法律分析:根據中央關於機構改革的決定,從2019 1起,稅務機關將統壹征收各項社會保險費和預繳的非稅收入。社會保險費由稅務機關統壹征收。其主要目的是提高社會保險基金征繳管理效率,降低征繳成本,構建職責明確、流程順暢、征管規範、協作有力、便捷高效的社會保險費征繳體制和機制,實現社會保險基金長期安全、均衡、可持續增長。

法律依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第七條繳費單位必須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參加社會保險。登記事項包括:單位名稱、住所、經營場所、單位類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開戶銀行賬號以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本條例實施前已經參加社會保險的繳費單位,應當自本條例實施之日起六個月內,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重新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發社會保險登記證。本條例實施前未參加社會保險的繳費單位,應當自本條例實施之日起30日內,本條例實施後設立的繳費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持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等有關證件,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後發放社會保險登記證。《社會保險登記證》不得偽造和塗改。社會保險登記證的樣式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