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經辦機構審核周期為每月1-10,對受理的增減業務進行審核結算,審核當月的征繳數據。每月11至當月最後壹個工作日為受理申報單位時間。
繳費單位如有人員增減,須在當月及時在社保經辦機構辦理相關手續(年度申報不接受當月人員增減,當月新增單位除外)。每月10日,社保經辦機構核實當月數據後,由參保單位向地稅部門繳納社會保險費。
壹般錄用新員工當月15前報到的單位,按全月發放;16之後報的話,發半個月工資,合同從下月初開始,這樣企業就可以免交壹個月的社保基金(公司出很大壹部分)。所以企業每個月繳納社保基金的日期大多定在20號之後。
法律依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十條繳費單位必須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後,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保險費。
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110%確定應繳納數額;沒有上個月支付的金額。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單位經營狀況和職工人數暫確定應付金額。繳費人完成申報手續並按核定數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進行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