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企業壹般以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職工個人壹般以本人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資為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基數。在我國,繳費基數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申報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