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使用社會保障卡的規定如下:
1.社保卡僅供參保人本人使用。無論是家人、朋友還是其他任何人,都不允許冒用。“社會保險卡”僅限於參保職工本人使用,不得轉借他人使用,也不得被他人冒用“社會保險卡”就醫;
2.使用他人社保卡是壹種盜刷行為。情節特別嚴重的,將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刑事責任;
3.將社保卡借給他人使用,屬於非法使用社保卡,可能會泄露個人信息,影響持卡人購買保險和貸款。
社會保障卡的功能包括:
1、個人社保相關信息記錄、電子證書及信息查詢等。;
2、記錄被保險人姓名、身份證號碼、出生日期、性別、民族、戶籍等基本信息;
3、查詢本人養老、失業、醫療、工傷和生育保險繳費情況;
4.可以拿著卡去醫院看病,醫保個人賬戶結算,藥店買藥;
5.辦理醫療、失業、養老、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障事務;
6.查詢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累計總額;
7.辦理領取養老金、求職失業登記、申領失業保險金、申請職業培訓等社會保障事務;
8.用於識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 *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雇工個體工商戶、不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國家建立全國統壹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是公民的身份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