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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等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

之前存在各種形式的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行為,主要是個人不符合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采取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其中,騙取養老保險金的行為主要表現為偽造身份證明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證明;偽造或者編造檔案年齡和特殊工種年限提前退休的;偽造或編造人事檔案,增加視同繳費年限;偽造或者編造聘用關系、工資對賬單等證明材料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偽造、變造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憑證等。

在退休審核過程中,通過聯合審批,全市認真核對,及時發現偽造、編造的檔案材料,及時處理騙取養老金的違法行為,每月在網上公示計劃退休人員,接受社會各界監督。

對於存在的騙保現象,市社保局將制定嚴厲措施,追回騙保金額,並依據《社會保險法》相關規定,嚴懲騙保者。

關於騙取養老保險待遇的處理,2011實施的《社會保險法》明確規定,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還騙取的社會保險待遇,並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刑法解釋明確,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待遇或者其他社會保險待遇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騙取公私財物的行為,使騙取公私財物罪統壹適用於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有效維護了社會保障基金的安全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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