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發放《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憑證》。繳費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後,職工或繳費單位可攜帶以下材料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開具《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憑證》;
出示參保憑證申請延續養老保險關系,繳費職工向新就業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示參保憑證原件及復印件,填寫《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附件壹)。符合轉移條件的,由新就業地社保經辦機構向原社保經辦機構發送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和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的繳費情況。
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雇工個體工商戶、不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壹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是公民的身份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