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應當繳納的數額按照本單位上月繳納數額的110%確定。繳費單位完成申報手續後,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應當按照規定進行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