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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地稅繳納社保什麽時候生效?

(壹)首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

1,首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從辦理參保手續後的次月起,到地稅部門繳納被保險人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從地稅部門征收醫療保險費的當月起1,並按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2.被保險人自被用人單位錄用之日起至基本醫療保險繳費生效之日止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負責。用人單位招用的職工逾期未辦理基本醫療保險的,補充繳費生效前參保人員發生的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負責。

3.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次月起暫停該單位在職參保人員享受社會統籌醫療基金支付醫療費用待遇,暫停期間社會統籌醫療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二)延續基本醫療保險關系的人員。

參保人員被新用人單位錄用,並在向用人單位辦理減員手續後的次月內辦理續保手續的,或者在次月內以個人身份延續基本醫療保險關系,同時向地稅部門繳納續保當月起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其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不中斷;中斷繳費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自地稅部門征收參保人員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當月1日生效。

(三)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生效後的特殊情況處理。

由於報名、保費收取延遲等原因。,被保險人就醫時未刷卡支付的醫療費用,應出示當地稅務部門簽字蓋章的支付收據憑證;因延遲制作社保(醫保IC)卡,待遇生效後發生的醫療費用,憑地稅部門的繳費收據憑證和個人繳費憑證,在相應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醫保規定結算,並由社保經辦機構制卡部門簽字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