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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合並養老金怎麽算

法律分析:根據《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的規定,目前事業單位基本養老金的計發辦法如下:

基礎養老金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1,基本養老金停發時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2×繳費年限× 1%。

其中,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實際平均繳費指數×實際繳費年限)÷繳費年限。

2.個人賬戶養老金關閉時本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為月數。

3.對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前參加工作,實施後退休,累計繳費年限達到15年的“中間人”,按照合理銜接、平穩過渡的原則,設置10年的過渡期,期間進行新舊待遇辦法對比,確保就低就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五條基礎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基礎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在法定退休年齡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可以繳費不滿15年。可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並可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