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傷認定和傷殘評定認定有什麽區別?
1.工傷認定申請人不同:工傷認定申請人可以是被認定為工傷的職工本人、近親屬或者用人單位;傷殘鑒定申請的主體只能是傷者本人。
2.申請鑒定的前提條件不同:工傷鑒定的前提是工傷鑒定主體取得了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出具的工傷認定決定書,即沒有工傷認定決定書的,工傷鑒定委員會不受理工傷鑒定申請人的申請;傷殘鑒定的前提是申請人需要提供公安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
3.鑒定的依據、內容和需要提交的材料有所不同:工傷鑒定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是《工傷保險條例》和《職工工傷與職業病傷殘程度條例》,鑒定的內容包括:工傷醫療期終結、停工留薪期的確認、勞動能力傷殘程度和生活自理傷殘程度。申請工傷認定時,需同時提交的材料包括:職工工傷認定決定書、職工工傷醫療的相關材料(包括職工個人信息、職工工傷信息、醫療機構診斷信息等。);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情鑒定。傷殘鑒定的內容包括:精神狀態、生理功能、街跑結構異常及其對生活的影響。傷殘鑒定需要提交的材料有:交通事故證明、入院記錄、出院記錄、出院小結、病歷、傷殘診斷證明等。
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壹)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退市、辭退、辭職、辭職產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