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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犯罪宣判後的社會保障新規

法律分析:

涉嫌職務犯罪涉及的罪名很多,要根據其具體罪名量刑。以濫用職權罪和玩忽職守罪為例。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職務犯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的貪汙賄賂、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破壞國家關於公務活動的規章制度等犯罪行為,應當依照刑法予以刑事處罰。當然有影響,而且影響很大。第壹,沒有退休的會被收監,收監的話會有壹個視同繳費期。養老保險實際繳費年限予以保留。出獄後重新參加工作或實際繳納養老保險及入獄前實際繳費年限,到年齡退休。

二是退休後在監獄的,停止發放退休養老金,出獄後恢復發放,參加以後的調劑。被判緩刑的,養老金照常發放,但不參加調劑,試用期滿再參加調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衍生問題:

什麽是職務犯罪?

職務犯罪有三種:貪汙賄賂、玩忽職守、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職務犯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工作人員利用現有職權,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破壞國家關於公務活動的規章制度,依照刑法應當受到刑事處罰的犯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