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員、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低收入家庭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由政府補貼。
國務院關於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意見
1.統籌規劃,協調發展。要把城鄉居民醫保制度納入全民醫保制度發展和深化醫改大局,統籌安排、合理規劃,突出醫保、醫療、醫藥聯動,加強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疾病緊急救助、商業健康保險的銜接,增強制度的系統性、完整性和協同性。
《北京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無其他基本醫療保險且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人員:
(壹)具有本市戶籍的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的城鄉老年人(以下簡稱城鄉老年人)。
(2)具有本市戶籍的男年滿16周歲不滿60周歲、女年滿16周歲不滿50周歲的城鄉居民(以下簡稱勞動年齡居民)。
(三)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含民辦高校)、科研院所、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就讀的本市戶籍學生,16周歲以下的非本市戶籍人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含民辦高校)、科研院所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非京籍學生(以下簡稱學生及子女)。
(四)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