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不能提前取出社保。只有符合條件,比如被保險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累計繳費滿十五年,或者在國外定居,才可以申請提取。公積金提取條件包括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退休了,退伍了;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者重度殘疾並與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出國定居或港澳臺定居;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租住房屋月租金超過家庭月工資收入15%。
提取公積金的條件:
1.購買、建造、翻建或者大修擁有房屋所有權的自住住房;
2.退休了;
3、已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重度殘疾,並已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
4.出國定居或來港、澳、臺定居;
5.償還購買自住住房的貸款本息;
6.租住房屋月租金已超過家庭月工資收入的15%;
7、進城務工人員已與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系的;
8.員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9、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待遇的;
10,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壹年以上未重新就業;
11.職工及家庭成員因重大疾病發生意外,或重大傷害事故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
12、因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綜上所述,社保公積金在壹定情況下是可以取出來的,但是需要滿足相應的條件,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員工在申請回避時,應了解並遵守相關規定和程序。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職工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
(2)退休;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已經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六)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符合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同時註銷。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沒有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計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