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幹規定的實施》第二十七條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和《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處理規則》申請調解、仲裁和提起訴訟。職工認為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侵犯其社會保險權益的,也可以請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依法處理。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應當按照《社會保險法》和《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在辦理過程中,用人單位對雙方勞動關系提出異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依法查明相關事實後繼續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 *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不滿十五年的,可以繳費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