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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單位社保怎麽續保?

法律分析:可以轉到現單位繼續繳納社保。員工社會保險轉移所需的程序如下:

1,申請發放《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憑證》。繳費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後,職工或繳費單位可攜帶以下材料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開具《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憑證》;

2、出示參保憑證申請延續養老保險關系,繳費職工向新就業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示參保憑證原件及復印件並填寫《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附件壹)。符合轉移條件的,由新就業地社保經辦機構向原社保經辦機構發送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

3.辦理資金轉賬手續。原社保經辦機構收到聯系函後,核對相關信息生成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辦理基金轉移手續並發送到新就業地社保經辦機構;

4.新就業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參保手續後,在收到信息表和轉移基金後15個工作日內,按規定將轉移基金金額分別記入統籌基金和參保人個人賬戶,並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攜帶以下材料確認轉移接續。

本人或繳費人持下列材料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開具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憑證:

1,申請表;

2.繳費職工戶口簿、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繳費員工委托他人代為辦理的,請提供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4.員工養老保險手冊;

5.需要認定繳費職工工作時間、視同繳費年限等相關信息的,出具繳費職工人事檔案;

6.解除(終止)勞動關系及轉移手續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7.政策規定的其他相關材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持營業執照、登記證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核,並發放社會保險登記證。

用人單位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社會保險登記。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將用人單位的設立和終止情況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個人的出生、死亡、戶籍登記、遷移和註銷情況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雇工個體工商戶、不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壹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是公民的身份號碼。

第五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社會保險費的征收工作。

社會保險費實行統壹征收,實施步驟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條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並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除因不可抗力等法定原因外,不得緩繳或者減繳。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由用人單位按月告知本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