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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萍鄉市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萍鄉市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實施意見

為妥善解決我市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問題,維護其合法權益,根據《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壹步完善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政策的意見》(14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意見。

壹.壹般原則

(壹)本意見所稱基本養老保險包括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可自願選擇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政府給予繳費補貼。

(二)堅持誰用地誰負責,實行政府繳費補貼與個人繳費義務相結合、多渠道籌集保障資金的原則。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征地項目,凡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資金和征地補償費未撥付到位,未按本意見辦理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手續的,不予實施征地。

(三)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按戶籍所在地實行屬地管理。縣區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程序審核,準確界定被征地農民的範圍和對象,積極組織他們按照國家規定繳納保險費,切實維護社會穩定。

二、保障對象及認定程序

(四)本意見所稱失地農民,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經縣(區)級以上人民政府統壹征地,征地時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征地後完全失去土地或人均耕地不足0.3畝(含),年滿16周歲(含),具有當地常住戶口的在冊農民。

被征地農民年齡的確定以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批準征地的日期為準。其中:2013 12 31之前被征地農民的年齡確定為2013 12 31之日。

(五)被征地農民人均耕地面積的確定,由縣(區、憑祥經濟開發區、武功山管委會,下同)農業部門牽頭,會同同級國土、公安等有關部門和土地所在鎮(街道辦事處、場,下同)進行。

(六)下列人員不屬於本意見的對象:

1.機關事業單位的人員編制和離退休人員;

2.征地後已從村集體重新分配土地且人均耕地超過0.3畝(不含);

3.土地被征收時戶籍已遷出被征地村的;

4 .已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享受政府繳費補貼;

5.征地時已安置並參加職工養老保險的土地職工;

6.未被政府征用,但人均耕地低於0.3畝(含)的;

7.其他不符合參加和享受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貼政策的人員。

(七)被征地農民身份認定應提供以下資料:

1.《萍鄉市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資格認定表》(以下簡稱《認定表》);

2 .《萍鄉市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資格登記匯總表》(以下簡稱《匯總表》);

3.申請人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4.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與被征地單位簽訂的征地協議原件及復印件;

5.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及其他征地相關文件的原件及復印件。

(八)被征地農民的認定程序:

1.被征地農民以戶為單位從所在村委會(居委會,下同)領取並填寫認定表和匯總表,提交村委會初審;

2.村委會初審並張榜公布七天無異議後,由村委會加蓋公章報所在鄉鎮(街道)復核;

3.鄉鎮(街道)應當組織國土所、財政所、派出所、農經站、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所等相關單位對村委會上報的認定表和匯總表進行審核。對保障對象資格有異議的,鄉鎮(街道)應當及時調查核實,並將調查結果在異議人員所在地公示七天。公示無異議後,簽署意見報縣(區)國土部門審核,經審核後向符合保障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發放《表》。

三、繳費補貼標準和保險繳費方式

(九)被征地農民自願選擇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壹經選擇就不再變更。參保後已領取養老金的被征地農民,不再按月領取當地政府發放的被征地農民生活補助。

被征地農民參保繳費後享受政府補貼,不同年齡段享受不同補貼年限,最高15年(180個月)。2013 12 31之前被征收土地的農民,以2013 12 31為基準日,2014 14 1之後被征收土地的,經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批準。具體補貼期限為:

1.16至35周歲的被征地農民,政府給予的繳費補貼為5年;

2.36至45周歲的被征地農民,政府給予的繳費補貼年限為5年,每增加1年增加繳費補貼1年。(即36歲補貼年限為6年,37歲為7年,以此類推,45歲補貼年限為15年)。

3.對於45歲以上的被征地農民,政府給予的繳費補貼年限為15年。

被征地農民以戶為單位繳納保險費,同壹被征地農民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按規定享受同等數額的政府繳費補貼。繳費補貼僅用於被征地農民參保繳費,不發放給被征地農民個人。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不享受繳費補貼。鼓勵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為被征地農民提供保險繳費。

(十)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補貼標準為江西省(全省,下同)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60%×12%×繳費補貼年限。

其中:2013 12之前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標準為2012年全省職工年平均工資×60%×12%×繳費補貼年限。

繳費補貼從被征地農民應參保時起計算。被征地農民每延遲參保壹年,從政府繳費補貼中扣除壹年,直至扣除其應享受的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參保繳費時間為10月1至2月1。

(十壹)被征地農民選擇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按照靈活就業人員參保辦法繳納。繳費基數按參保時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確定,繳費比例為20%(其中12%納入社會統籌基金;8%記入個人賬戶)。參保的被征地農民死亡,其個人賬戶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支付應根據被征地農民的年齡分期實施:

1.被征地農民參保時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的,壹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15,從參保繳費後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基礎養老金待遇。

2.參保時,被征地農民年滿45周歲未滿60周歲,女性年滿40周歲未滿55周歲的,可采取壹次性提前繳費與逐年繳費相結合的方式。壹次性繳費年限為15年,減去本人達到領取養老金年齡的年限(男60年,女55年)。以後的幾年,逐年支付。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累計繳費年限15年,可按月享受基礎養老金待遇。

3.參保時,被征地農民年滿16周歲未滿45周歲,女性年滿16周歲未滿40周歲的,逐年繳納保險費,並按規定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直至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按規定享受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4.被征地農民先去鄉鎮(街道)勞動保障所辦理參保,鄉鎮(街道)勞動保障所逐壹登記審核後,報縣社保部門匯總,送縣財政部門。財政部門將繳費補貼撥付到社保經辦機構後,由鄉鎮(街道)勞動保障所通知被征地農民到縣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參保手續。

5.被征地農民應在本意見實施或征地後壹年內,到當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繳費手續。因個人原因未參保的,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後,不再享受本意見規定的繳費補貼待遇。

(十二)本意見實施前,已作為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養老保險(含領取養老金)的被征地農民,從首次參保繳費時起至可享受規定的政府補貼時止,均可享受補貼。社保經辦機構逐壹登記上報財政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將繳費補貼撥付給社保經辦機構,由社保經辦機構壹次性返還給被征地農民本人。

(13)被征地農民按本意見規定參保後在城鎮就業。用人單位按職工身份參保的,從單位參保當月起停止繳費補貼,待靈活就業人員續保繳費時按剩余月份逐年補貼。

(十四)選擇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參保前已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全部並入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合並或折算為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從其領取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當月起予以停發。

(十五)被征地農民選擇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記入其個人賬戶。對參保的被征地農民,繳費補貼直接計入個人賬戶;已領取待遇的,繳費補貼計入個人賬戶後,按照規定增發個人賬戶養老金。繳費補貼不折算為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參保的被征地農民死亡的,其個人賬戶中的繳費補貼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十六)被征地農民的現役軍人在服現役期間不享受繳費補貼。退出現役後自謀職業的,仍可按本意見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享受繳費補貼,並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十七)在校學生中被征地農民不享受繳費補貼。畢業後自主創業,個人按照本意見選擇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可享受繳費補貼,其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自在當地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之日起計算。

四。資金籌集和管理

(十八)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的資金來源是:

1.根據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實施意見》(贛府廳發〔2007〕20號),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按不低於市、縣(區)當年土地出讓收入的8%計提;

2.被征地農民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被征地受益人計入征地成本;

3.被征地農民個人繳納的資金;

4.集體補助資金;

5.其他財政補貼。

(十九)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時政府給予的繳費補貼資金,從土地出讓收入中計提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和其他財政補貼中解決。

1.2013 12 31之前,政府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時給予的繳費補貼,由市、縣(區)政府按照被征地農民負責的原則解決,或者由歷年土地出讓收入中計提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基金解決,不足部分從20650年起解決。

對市級(含)政府實施的全市性公益性項目,因征地形成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貼由各縣區按轄區管理範圍負責,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由市財政撥付到相關縣區。對2008年以後市級新征用的土地,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規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實施意見》(贛府廳發〔2007〕20號)的有關規定計提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經市財政核實清算後,按規定標準撥付相關縣區對被征地農民的支付補貼。

2.2065438+65438 04+65438 10月+0日,政府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時給予的繳費補貼,從被征地農民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中列入征地成本,從土地出讓收入中計提的社保基金和其他財政補貼中解決,不得拖欠。

(二十)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資金預存制度。

1.本意見實施後,各地在組織用地報批時,要根據擬征收土地規模、保障人數(以擬征收農用地面積除以征地前被征地村集體經濟組織人均農用地面積計算)和補助標準,測算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助資金, 由被征地單位存入市人社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代管資金賬戶; 以土地出讓方式提供的批量建設用地和單項選址建設用地,由地方政府負責預儲。土地依法批準後,市人力資源部門根據國土資源部門的告知函,及時將批準的繳費補貼資金轉入社保基金財政專戶。未批地的,市人社部門根據國土資源部門的告知函,將上述資金(含利息)全額返還給申請用地單位。

2.各地在報送征地報批材料前,要按照原勞動保障部、國土資源部《關於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通知》(勞社部發〔2007〕14號)要求,按規定程序及時將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資金上報人社部門審核。其中,需報省政府審批的征地,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部門提出審核意見;需要報國務院審批的征地,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部門提出審核意見。未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未落實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預存資金、未按要求履行征地審批前相關手續的,人社部門不得簽署同意意見,征地審批機關不得批準征地。

(二十壹)各地要根據工作實際需要,充實工作力量,保障必要的工作經費,規範經辦流程,完善信息系統,加強統計管理,推進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管理服務科學化、精細化、規範化。

動詞 (verb的縮寫)工作要求

(二十二)加強組織領導。各級人民政府應成立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各縣(區)必須在2014+02年底前將實際實施細則,並在實施前,報市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2013、12、31前,被征地農民個人保險申報繳納工作必須在2014、12前完成。

(二十三)明確工作職責。各級人民政府負責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由政府主要領導負責,作為政府主要領導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納入年度目標考核管理。

各有關部門要在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領導小組的統壹領導下,加強溝通與合作,各負其責。人社部門作為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的主管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的政策制定、組織實施和管理。財政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的收繳、工作經費的預算安排,以及資金使用的審核、監督和管理。國土部門負責征地補償,配合財政部門籌集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會同公安、監察、農業、衛計委、人社等部門做好被征地農民身份認定工作。審計部門負責對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進行監督。

(二十四)加強監督檢查。各級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加強工作調度和督促檢查,切實做好本行政區域內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

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領導小組辦公室定期組織人社部門、財政、國土、審計等部門對全市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未按照本意見規定開展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未落實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補貼資金的,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提交市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領導小組處理。國家工作人員在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不及物動詞補充條款

(二十五)已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每年憑二代身份證到就近的鄉鎮(街道)社保所或當地社保經辦機構、城鄉居保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生存證明手續。

(二十六)為鼓勵和支持各地開展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2014起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激勵機制,具體辦法按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制定的辦法執行。

(二十七)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各縣(區)此前執行的規定與本意見不壹致的,以本意見為準。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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