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為其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單位未依法為員工繳納社保的,員工可以申請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裏所說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雖然法律有此規定,但現實生活中仍有很多企業鋌而走險,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以各種借口推遲購買社保的日期。比如很多企業在試用期不給勞動者買社保,或者會規定員工入職滿壹年才能買社保。這種行為是違法的。員工入職要買社保。如果公司不照做,員工可以向當地勞動局申請仲裁,要求公司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