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勞動關系終止後,用人單位應在員工辭職的次月停止繳費。有些企業的規章制度規定,分割線是每月15。如果員工在15之前離職,不繳納社保,否則要承擔所有費用。當公司內部規章制度與相關法律法規相沖突時,應視為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雙方義務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完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應當將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本至少保存兩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