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育保險=生育津貼+醫療補助津貼,以用人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
(1)正常分娩算3個月(90天);
(2)晚育按3.5個月計(105天);
(3)已生育並已領取獨生子女證的,計為4.17個月(125天);
(4)晚育且已領取獨生子女證的,4.67個月(140天);
2、醫療補助,以特區上年度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
(1)正常生育按2個月計;
(2)剖腹產或多胞胎按4個月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五條。
生育醫療費用包括以下內容:
(壹)生育醫療費用;
(二)計劃生育醫療費用;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項目費用。
第五十六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津貼:
(壹)女職工享受產假;
(二)享受計劃生育手術假;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