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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委托第三方為員工繳納社保是否違法?

實踐中,由於種種原因,很多公司可能不會以自己的名義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而是以第三方公司的名義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這合法嗎?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壹)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繳納社保可視為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如果勞動者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將存在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法律風險。

以其他公司名義繳納社會保險算不算“不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條“用人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和第十條“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應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第三方公司名義繳納社會保險是違反法律規定的,導致勞動關系和社會保險關系分離。

在司法實踐中,壹些司法機關明確規定這種社保繳納是違法的。廣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勞動爭議案件座談會意見紀要》第12條作出如下判決:

1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卻以其他單位的名義委托其他單位代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否合法?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主張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嗎?

不合法。用人單位違反《社會保險法》第四條“用人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和第十條“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規定。勞動者以此為由主張強制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2018) E 01民中3245號判決書認為,社會保險登記實行屬地管理,開戶單位和繳費單位應為“用人單位”,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委托第三方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是違法的。壹般來說,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前提條件應當是與參保單位存在勞動關系。但在社會保險繳納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所在地與社會保險繳納地、社會保險繳納主體與實際工作單位存在不壹致的情況。繳費就是直接以社保繳費公司的名義為員工繳納社保,不是代理,是替代。

在以下案例中,法院有不同的觀點可供實踐中參考: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決

(2019)申592號

申請再審人(壹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劉某龍。

被申請人(壹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正某預混料(天津)有限公司

申請再審人劉某龍因與鄭某預混料(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鄭某天津公司)發生勞動爭議,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8)第4891號民事判決,向我院申請再審。我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考試,考試現已結束。

劉某龍申請再審,主張1。天津某公司未按時足額支付劉某龍獎金、津貼等勞動報酬。劉某龍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天津某公司無故大幅降低其勞動報酬。而且根據《工資支付條例》第六條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的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工資發生爭議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本案中,鄭某天津公司不能證明其已足額支付劉某龍勞動報酬,故鄭某天津公司應承擔不利後果。

2.天津某公司對劉某龍適用的《出口預混合產品銷售獎金辦法2017-1》和《銷售人員差旅費補助辦法2017-1》(以下簡稱《兩個辦法》)在制度內容、制定程序、公示程序等方面違反了法律法規的規定。

3.在勞動合同中,劉某龍與鄭某天津公司約定由鄭某天津公司委托其在各地設立的客服中心為劉某龍繳納社會保險,但實際上鄭某天津公司以前進網絡信息技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前進公司)的名義為劉某龍繳納社會保險,明顯違反了合同約定。劉某龍同意前進公司代為辦理社會保險,但不同意以公司名義繳納社會保險。壹、二審法院認定天津某公司不存在未給劉某龍繳納社會保險的情況,事實不清。因天津某公司存在上述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依法依規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違法情形,劉某龍主張天津某公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符合法律規定。壹、二審法院不支持劉某龍的訴訟請求,認定事實缺乏證據,適用法律錯誤。綜上,劉某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的規定,申請再審。

天津某公司提交意見認為,劉某龍的再審申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駁回。

我院經審查認為,本案屬於勞動爭議,爭議的焦點是劉某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主張天津某公司應當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是否應予支持。《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勞動者依照該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本案中,劉某龍主張天津某公司未足額支付其勞動報酬,但其主張的工資差額具體計算依據不明確,天津某公司未足額支付其工資的客觀事實未得到充分證明,故劉某龍主張天津某公司未足額支付其勞動報酬,依據不足。

劉某龍訴稱,天津某公司適用的“兩個辦法”違反了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了其合法權益。因上述《兩個辦法》是天津某公司的上級集團公司制定的,天津某公司未按《兩個辦法》的規定向劉某龍支付獎金和津貼,劉某龍也不能提交證據證明天津某公司適用《兩個辦法》向其支付獎金和出差津貼,故其主張《兩個辦法》損害其合法權益缺乏事實依據。

劉某龍訴稱,天津某公司以天津某公司案外人前進公司名義繳納社會保險,違反合同約定,未依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經查,鄭某天津公司與前進公司簽訂了《前程無憂人事外包服務協議》,並就前進公司為鄭某天津公司保管員工人事關系、繳納社保、繳納公積金等事宜進行了約定。劉某龍還簽署了書面承諾書確認險種,認可前進公司為其代辦社保。天津某公司按照約定委托前進公司為劉某龍繳納保險,不違反法律規定,也沒有侵害劉某龍的合法權益。故劉某龍主張天津某公司未依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依據不足。

因劉某龍不能證明天津某公司未支付足夠的勞動報酬、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違法違規損害勞動者權益,劉某龍主張天津某公司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依據不足,不支持原判,並無不當。

綜上,劉某龍申請再審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壹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劉某龍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楊宇

法官:嚴昊

審判員:段浩波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