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員工不同意繳納社會保險作為不合格錄用條件之壹。
由於職工不同意繳納社會保險,發生重大工傷事故後,用人單位可能要承擔高額費用,而現階段用人單位參保前發生的工傷,社保機構不承擔任何責任。因此,對於員工外出較多、工傷事故較多的用人單位,應將員工拒繳社會保險作為不合格的用工條件之壹,全面規避工傷風險。
2.與員工簽訂協議,約定不繳納社會保險的賠償標準。
不得不承認,有些單位給員工發的工資比較低,如果要求員工繳納社會保險,他們自己的生活狀況也是相當有問題的。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想雇傭這樣的員工,只能雙方協商。首先由用人單位為他們繳納商業保險,規避壹定的工傷風險,然後每年按照壹定的數額給予社會補償。同時,勞動者還承諾放棄向用人單位主張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權利,或者今後主張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權利。
3.與雙重勞動關系員工原單位達成工傷處理協議。
國有企業、集體企業下崗職工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的,由於在新用人單位發生工傷,不能使用原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規避風險。為此,新用人單位應與勞動者原單位聯系達成借調意向,或者工傷發生後由原單位申報,由新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賠償責任。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社會保險基金進行監督檢查,並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1.查閱、記錄、復制與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有關的資料,封存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丟失的資料;
2、詢問與調查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就與調查有關的問題作出說明,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3、對隱瞞、轉移、侵占、挪用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予以制止並責令改正。
綜上,用戶以前工作的公司還在為個人繳納社保,導致用戶現在工作的公司無法繳納社保;個人目前就職的公司的人事部門或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因操作不當、失職導致無法繳納社保。這些都是社保買不到的可能原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社會保險費的征收工作。
社會保險費實行統壹征收,實施步驟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並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除因不可抗力等法定原因外,不得緩繳或者減繳。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由用人單位按月告知本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六十壹條
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應當依法按時足額征收社會保險費,並定期告知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情況。
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應當繳納的數額按照本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110%確定;繳費單位完成申報手續後,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應當按照規定進行結算。
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未繳納或者補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查詢其在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並可以向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申請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提供擔保並簽訂緩繳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