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是指由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執行,用人單位、職工個人繳費和國家財政補貼共同籌資建立失業保險基金,對因失業暫時中斷生活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保障其基本生活,並通過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等方式為其再就業創造條件的制度。
失業保險涉及的方面:
1.月失業保險金,即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
2.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即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的補助。
3.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喪葬補助金和供養其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
4、為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開展職業培訓,介紹機構或接受職業培訓、介紹本人補償,幫助其再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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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45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壹)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繳納失業保險費滿壹年;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登記失業並有求職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