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人事代理
人事代理是經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批準或授權,受用人單位或個人委托的人事代理機構。
人事行政部門所屬的人才流動服務中心具體承辦人事代理業務。
第三,代理方式
人事代理有單位委托和個人委托兩種。
第四,代理程序
(1)單位委托程序:
1.申請:委托單位向人才中心出具委托人事代理申請書(詳細說明理由和事項)、營業執照(復印件)或批準文件。
2.審核:人才中心組織對委托單位的基本信息、聘用條件、委托項目進行審核,確定是否代理。
3.簽訂合同:經人才中心審核同意後,與委托單位簽訂人事代理合同。
(2)個人委托程序:
1.申請:委托人向人才中心出具委托人事代理申請書(詳細說明委托原因和項目)和人才流動登記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需提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在國外留學或全日制自費留學的,出具出國留學或留學的相關證明材料;被聘用到外地工作的,應當出具聘用單位的聘用證明和聘用合同;屬個體戶的,由原單位出具同意其個體戶的證明。
2.審核:人才中心調閱委托人的人事檔案,對其相關信息和委托項目進行審核,確定是否代理。
3.簽約:人才中心審核通過後,與委托人簽訂人事代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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