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流程
壹.政策基礎
1、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9〕66號)
2.內蒙古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轉發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實施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勞社廳發[2010]2號)
3.內蒙古自治區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自治區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內辦發[2010]73號)
二。受理部門:市政府直屬管理部門
(壹)、跨省市轉移
應用條件:
1,回戶籍所在地就業保險。
2.轉入非戶籍地就業、保險,男50周歲以下,女45周歲以下。
3、達到退休年齡前後繳費不足10年的,應回戶籍所在地。
4、縣級以上組織人事部門調動。
申請所需信息:
1,轉出地社保局出具的《參保繳費憑證》。
2.轉入或轉出申請
3、養老保險手冊
4.我的身份證
5、進入就業單位的勞動合同或就業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