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來蓉人員在蓉停留24小時以上的,本人、用人單位、房屋出租人、中介機構應當按照《四川省流動人口信息登記辦法》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員會申報居住登記;
2、流動人口自居住登記之日起至申領居住證之日止,連續居住6個月並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由本人申請,經詳細居住地址受理機構審核後,可發給《成都市居住證》:
(1)在我市連續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6個月,符合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錄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招聘等條件之壹,並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持有工商營業執照或《成都市工商靈活就業(創業)輔導證》;
(二)具有合法產權的房屋;已登記出租的房屋;雇主或學校提供的宿舍;
(三)取得全日制小學、中學、中等職業教育或者普通高等學校學籍並就讀;
(4)符合本市人才落戶條件且未遷戶口的;
(5)***共同生活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具有本市戶籍。
責任單位:流動人口詳細住址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政策基礎:
1.《居住證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63號)
2、《成都市居住證管理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