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關於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和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的實施意見》(壹)完善待遇確定機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基礎養老金由本市按照不低於國家基礎養老金的最低標準合理確定,市、區財政全額補助;個人賬戶養老金由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計算系數確定。個人賬戶儲存額支付完畢後,個人賬戶養老金由市、區財政全額補貼。通過增加個人賬戶積累,提高基礎養老金和生活補貼標準,逐步提高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累計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每超過15年,每月增加4元年基礎養老金。調整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時,對65周歲及以上的參保人員適當傾斜。引導和鼓勵符合條件的城鄉居民早參保、多繳費,增加個人賬戶資金積累,優化養老保險待遇結構,提高待遇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