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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太原社保繳費基數

太原市社保繳費基數如下:

1按照上壹年度6月1至2月1的職工月平均收入確定。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是計算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社會保險待遇的重要依據。有上下限,具體多少要看各地區的實際情況。

2.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有上下限,最低不能低於上壹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私營企業職工、個體工商戶從業人員和非本地城鎮戶口從業人員不得低於50%,私營企業法人、股東、個體工商戶業主不得低於100%);最高不能高於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由市統計局每年公布;

3.繳費基數在同壹繳費年度內固定壹年,不得中途變更。每年4月至6月,用人單位應當根據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通知,申報本單位職工新年度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和生育時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和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的繳費情況。

第九十條

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擅自變更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和費率,導致少繳或者多繳社會保險費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責令追回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或者退還不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