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期間社會保險辦理工作的通知。用人單位因疫情等原因未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理職工保險登記繳費業務的,經辦機構應當及時辦理。允許靈活就業人員和城鄉居民壹次性或定期繳納社會保險費。如果他們在疫情期間未能申請保險賠付,應在疫情結束後申請,並在系統中進行標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