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因病或非因工傷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傷殘津貼。
退休人員去世後也可以領取幾個月的養老金,視具體情況而定:
(1)如果是事業單位,退休公務員去世後會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壹般是20個月的工資;
(2)普通職工喪葬費壹般為平均六個月工資,撫恤金按月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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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因病或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傷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壹)治療工傷的醫療費和康復費;
(2)住院夥食補貼;
(三)在統籌地區外就醫的交通、住宿費用;
(四)安裝和配置殘疾人輔助器具的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壹至四級傷殘職工的壹次性傷殘津貼和按月傷殘津貼;
(七)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時應享受的壹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人員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四十九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參照當地關於在職職工死亡的規定,給予其遺屬壹次性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
個人死亡,符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喪葬補助金條件的,其遺屬只能選擇領取其中壹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