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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稅起征點10%

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是5000元。

1,工資在1-5000元範圍內(含5000元),適用稅率為0%。

2.工資在5000-8000元(含8000元)範圍內的,適用稅率為3%。

3.工資在8000-17000元範圍內(含17000元),適用稅率為10%。

4.工資在17000-30000元(含30000元)範圍內的,適用稅率為20%。

5.工資在3-4萬元(含4萬元)範圍內的,適用稅率為25%。

6.工資在4-6萬元(含6萬元)範圍內的,適用稅率為30%。

7.工資在6萬-8.5萬元(含8.5萬元)範圍內的,適用稅率為35%。

8.工資在85000元以上的,適用稅率為45%。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規定,下列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壹)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營業收入;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9)偶然收入。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簡稱綜合所得),應當按照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應當按月或者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社保是否從個人所得稅起征點中扣除?

個人所得稅不包括社保。個人承擔社保部分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法律依據: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第壹條,對企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方式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免征個人所得稅;

個人按照國家或者省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者方式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準予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個人在社保中心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可以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