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擴大失業保險範圍的通知》第三條規定,分階段實施失業補貼政策。領取失業保險金後仍未就業的失業人員,以及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參保失業人員,可以申請領取6個月的失業救濟金,標準不超過當地失業保險金的80%。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基本醫療保險費、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時間計算
1,累計繳費時間滿壹年不滿兩年(領取)為三個月;
2、累計繳費時間滿兩年不滿三年的為六個月;
3、累計繳費時間滿三年不滿四年的為九個月;
4、累計繳費時間滿四年不滿五年的為十二個月;
5、累計繳費時間滿五年不滿七年的為十五個月;
6、七年累計繳費時間為十六個月。累計繳費時間增加壹年後,領取期限增加壹個月,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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