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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少交社保怎麽辦?

法律分析: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為其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從用工之日起有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但有30天的寬限期,從用工之日起30天內繳納符合法律規定。

雖然法律規定了單位強制繳納社保的義務,但在實踐中,很多單位仍然無視法律,拖欠員工社保。面對這種情況,員工應該心平氣和地和單位協商補繳款項。如果談判仍然失敗,他們應該采取行動。

1.可以向社保經辦機構舉報,要求用人單位補繳社保。

2.以單位不繳納社保為由,提出繳納社保的辭職要求,並要求經濟補償。

3.單位未依法繳納社保的,可以要求單位賠償損失。

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勞動者要求賠償損失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相關規定,用人單位不繳納、不足額繳納或者不按時繳納社會保險費,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可以向當地人社局舉報,要求單位繳納社保費。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處以所欠款額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應當繳納的數額按照本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110%確定;繳費單位完成申報手續後,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應當按照規定進行結算。

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未繳納或者補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查詢其在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並可以向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申請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提供擔保並簽訂緩繳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