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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2019可以壹次性繳納社保嗎?

法律分析:青島職工社保可以壹次性繳納,但不同職工規定不同:在職職工:1。青島市企業中仍與本單位保持勞動關系的職工,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由於各種原因不應參保、中斷繳費或欠費的,可補繳按規定應參保未參保期的企業職工社會保險費。2.用人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社保經辦機構核定的歷年繳費基數和當時規定的繳費比例繳納社會保險費。3.無法確定歷年繳費基數的,以青島市歷年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進行補繳。4.逾期費用由用人單位和個人分別承擔。靈活就業人員:1。靈活就業人員自申請補繳當月起三年內停繳不超過三個月的,可以按規定補繳。2.中斷繳費超過3個月的靈活就業人員不允許補繳。退休人員:被保險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保險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可延長繳費至十五年。《社會保險法》實施後延長繳費滿五年仍不滿十五年的,可以壹次性繳費滿十五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條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的養老保險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十壹條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組成。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職工工資總額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工資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並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