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納社保滿壹年,可以領取三到十二個月的失業救濟金。社會保障失業福利的申請條件如下:
1,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2.非因當事人意願中斷就業,即失業人員不願意中斷就業,但因當事人無法控制的原因被迫中斷就業;
3、已進行失業登記,且有求職要求。
社保繳納所需材料如下:
1,個人社保,個人社保只能參加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需要攜帶個人有效身份證件、失業證和兩張1寸照片,到當地社保中心辦理;
2.企業為職工繳納社保,提供企業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及復印件、參保職工身份證復印件、參保職工工資表及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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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六條。
失業前,本人和用人單位累計繳費滿壹年不滿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滿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合並計算,最長不超過2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