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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停發員工工資只交社保合法嗎?如何維權?

這種做法肯定是違法的。作為當事人,我們可以通過協商、投訴、仲裁來維權。

這兩天,國美再次引起了輿論的極大關註,但我想國美是非常不願意看到這樣的關註的。在國美總部的股東大會上,國美董事長黃秀虹表示:“公司在65438+2月底之前,只會給員工提供社保,不會再發工資。”

隨後,黃秀虹補充道:“從中長期來看,工資的支付也存在不確定性。會後公司會出具承諾書,員工可以去找主管簽字。”看到這樣的話,國美的員工徹底心碎了。這麽多年的隨訪,沒想到會得到這樣的結果。

說到這裏,大家壹定很好奇黃秀虹董事長提到的承諾書是什麽樣子的,所以我也特意查詢了相關信息。

網上流傳的第壹份承諾書上寫道:“2022年6月10起,我理解公司可能會在未來半年到壹年內延遲支付員工工資,我準備與公司同舟共濟,度過這段時期的難關。“第四條寫道:“作為員工,我承諾盡我所能,保質保量按時交付業務成果,實現績效目標。"

看到這樣的承諾書,有可能壹萬句“MMP”已經在員工心裏浮動了。而且有自稱國美員工的人反映,他們是6月5438+10月正式離職,但到目前為止,連9月份的工資都沒有結算清楚。

那麽,國美電器董事長黃秀虹所說的只給員工繳納社保,不發工資,是否違法?答案當然是肯定的。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因勞動者以外的原因造成單位在壹個工資支付期內停工、停產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工資支付期超過壹期的,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未能提供正常勞動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可以看到,國美在10年6月的發布會上表示,公司在12年2月底前只給員工繳納社保是違法的。現在勞動者仍提供正常勞動,且超過壹個工資支付周期未將錢給對方,屬於“玩無賴”。

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勞動者可以主動與公司、企業協商,尋找合適的解決方案。但如果協商不成,去公司所在地的勞動糾察大隊投訴或者去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員工在企業工作、工作,企業就應該讓他們收獲回報。只有這樣,他才會願意為妳更加努力。同時,我認為壹個企業要想更好的發展,善待員工是必不可少的。只有共同努力,才能更好更快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