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根據2020年6月165438+10月1《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士兵保障法》第六章規定,立法後參戰退役士兵將獲得以下優待:1。各級人民政府要堅持普惠與優待相疊加的原則,確保退役士兵享受普惠。對參戰退役士兵的優待標準應該提高。2.國家逐步消除撫恤優待制度的城鄉差別,建立統籌兼顧的撫恤優待量化標準體系。3.軍人退役後,應當依法參加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享受相應待遇。4.符合退役安置住房優惠條件的士兵,結合市場購買、集中建設軍用土地,由安置地區人民政府統籌規劃、科學實施。5.軍隊醫療機構和公立醫療機構應當為退役士兵就醫提供優惠服務,對參戰退役軍人和殘疾退伍軍人給予優待。6.退役軍人可憑退役軍人優待證等有效證件享受公共交通和文化優待。具體辦法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7.國家建立優撫醫院和光榮院,對現役期間做出突出貢獻、生活孤獨或者不能自理的退役士兵進行治療或者提供集中供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