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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事業單位過渡性養老金的計算方法

機關事業單位過渡性養老金的計算方法包括:

指數化平均月繳費工資和享受比例,根據不同地區有相應的繳費方案和計算方法。《社會保險法》雖然沒有規定過渡性養老金,但這是壹定條件下的臨時措施,新法不會規定。我國法律保護勞動者的養老權益,要求繳納社保15年以上的勞動者才能享受養老保障。

過渡性養老金=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視同繳費年限×在《國務院關於建立統壹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實施前工作,在《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實施後退休且繳費年限累計至15的人員,在領取基礎養老金(現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還可以領取過渡性養老金。

壹、過渡性養老金的計算方法

計算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

1.計算月繳費指數:取職工從工作到退休的月繳費工資除以當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

2.計算平均繳費指數:將職工從參加工作到退休的繳費年限的月繳費指數相加,除以其繳費年限的月數,得到平均繳費指數。

3.計算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將平均繳費指數乘以退休時上壹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得到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

二、過渡性養老金的比例。

1992年7月前繳費年限不滿25年的,享受比例為1992年7月前繳費年限×1992年7月前繳費年限超過25年,享受比例為30%(1992年7月前繳費年限為-25)×1%。

三、過渡性養老金的計算公式

過渡性養老金=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R×本人在中間人臨界點前的繳費年限。

其中:r為計算系數,其值在1%-0%之間,由各地計算後確定;

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中年人退休時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本人繳費工資平均指數。

本人在中人臨界點前的繳費年限,對於統壹制度前已實行辦法1、辦法3的地區,本人繳費年限為本地區實行統籌賬戶和建立個人賬戶前的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原實行第二種辦法的地區,本人繳費年限為統壹制度實施前的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

《社會保險法》規定的基礎養老金只包括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根據國務院相關文件,實際操作中還有壹種所謂的“過渡性養老金”。《社會保險法》沒有規定,但這並不是立法者的疏漏,而是因為過渡性養老金如其名,並不是基礎養老金的常態,它只是壹定歷史背景條件下的產物,未來最終會停止發放。因此,沒有必要在新法中作出規定。根據國務院有關文件規定,《國務院關於建立統壹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實施前參加工作,《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實施後退休的人員,繳費年限累計超過15年的,在領取基礎養老金(現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還可以領取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從社會統籌基金中支付,其支付水平由各省級政府按照待遇水平合理銜接、新老政策平穩過渡的原則確定,並報原勞動保障部、財政部備案。實踐中,各省級政府根據自身情況制定了相應的支付方案和計算方法,總體差別不大。

在我國,相關勞動者受我國法律保護,國家向相關退休人員發放相關養老金,保障相關勞動者的生活來源。相關勞動者未達到退休年齡的,對繳納社保15年以上的勞動者,給予相關養老金,保障其合法權益和社會福利。

機關事業單位過渡性養老金的標準和申請條件,是指為保證退休人員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期間生活的穩定,提供壹定經濟保障的制度。根據有關規定,機關事業單位過渡性養老金的發放標準主要根據退休時個人工齡、工資水平、崗位等因素計算。申請條件包括年齡要求、工作年限要求、退休手續和準備相關材料。申請過渡性養老金,需要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如勞動合同、工資單、退休證明等。具體繳費標準和申請條件根據不同地區和單位可能有所不同。建議個人在退休前向所在單位人事部門或相關機構咨詢,了解具體政策和流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8修訂);

第十章社會保險的監督第八十三條用人單位或者個人認為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的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用人單位或者個人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未依法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核定社會保險費、支付社會保險待遇、辦理社會保險轉移接續手續或者侵犯其他社會保險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個人與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和提起訴訟。用人單位侵犯個人社會保險權益的,個人也可以請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