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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住房公積金提取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隨著住房公積金制度覆蓋面的不斷擴大,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承受能力也越來越大。而且任何事情都是相對的,因為公積金貸款越來越被重復使用,所以公積金貸款的規定也越來越多。我們來看看珠海公積金提取的主要規則有哪些?

壹.處理分類的準則

二。中心及各管理部門業務審批需提交的材料(原件)

(壹)、購房審批(壹次性支付住房或住房貸款):

(1)個人住房公積金使用申請表;(2)身份證;(3)個人住房公積金存折;

(4)購買壹手商品住房的提供①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購房合同;②購房發票或房產證。

提供購買二手房①房產證或市不動產登記中心出具的房地產交易過戶回執;②契稅證明和購房發票。

上述情形,申請人應在購房後3年內提出申請(即自有效購房合同簽訂之日或房產證註明購房之日起至提出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之日止),在購房3年內可壹次性獲批3年。

(2)償還購房銀行貸款:

(1)個人住房公積金使用申請表;(2)身份證;(3)個人住房公積金存折;(4)與銀行簽訂的購房貸款合同;

(5)貸款所購房屋的房產證或房屋所在地房管部門出具的房地產抵押(抵押)登記(證明)表或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購房合同;建行的繳存人在2011165438+10月28日之後提取公積金的,如果不是同壹房產同壹原因的首次申請,則無需提供第(五)項中的材料。

(6)償還銀行購房貸款的還款憑證(申請當月有還款記錄的“房貸存折”或“對賬單”)。

還款憑證賬號與購房貸款合同中註明的還款賬號不壹致,或購房貸款合同中未註明還款賬號的,應提供銀行出具的還款賬號與購房貸款合同關聯的證明。

(3)購房借款(非銀行借款):

(1)個人住房公積金使用申請表;(2)身份證;(3)個人住房公積金存折;(四)產權證明;(5)經公證機關公證的有效貸款購房證明。從申請到最後壹次銀行取款的時間間隔超過12個月。

(四)自建住房:

(1)個人住房公積金使用申請表;(2)身份證;(3)個人住房公積金存折;

(4)建設或規劃、土地部門批準建設、施工許可文件。

(5)、裝修房屋:

(1)個人住房公積金使用申請表;

(2)身份證;

(3)個人住房公積金存折;

(四)產權證明;

(5)施工隊提供當年拆遷安置房項目裝修安置房項目預算(經營範圍包括建築、室內外裝修的施工單位蓋章);

(6)當年建設或規劃部門的批準文件。

(6)、檢修房屋:

(1)個人住房公積金使用申請表;

(2)身份證;

(3)個人住房公積金存折;

(四)產權證明;

(5)施工隊提供當年影響或拆除房屋部分主要構件的大修房屋工程預算(經營範圍包括建築、室內外裝修的施工單位蓋章);

(6)建設或質檢部門出具的房屋安全鑒定證明;

上述情況,房齡原則上應在10年以上(從房地產權屬證書登記之日起算),同壹套房屋再次大修需要5年以上才能申請住房公積金。

(七)、出租房屋:

(1)個人住房公積金使用申請表;

(2)身份證;

(3)個人住房公積金存折;

申請人及配偶均未在本地名下擁有房屋,且申請至最後壹次銀行取款時間間隔超過12個月。

(8)患有重大疾病:

(1)個人住房公積金使用申請表;

(2)身份證;

(3)個人住房公積金存折;

(4)當年住院重大疾病證明及當年醫療費用支付證明;

(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子女就學:

(1)個人住房公積金使用申請表;

(2)身份證;

(3)個人住房公積金存折;

(4)民政部門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證明;

(5)當年的錄取通知書和當年的學費繳納通知書。

三。直接在委托行辦理業務需提交的文件(原件)。

(1)退休:(1)身份證;(2)已蓋章的個人住房公積金存折;(3)《珠海市社會保險基礎養老金待遇審批表》,或男滿55周,女滿50周歲,憑身份證辦理。以上情況可以銷戶,壹次性結清本息。

(二)、本市戶籍失業人員:

(1)身份證;

(2)已蓋章的個人住房公積金存折;

(3)就業失業登記證明(記載失業登記的地方)。

以上情況可以銷戶,壹次性結清本息。

(三)外地來我市務工人員因離職返回原籍的:

(1)身份證;

(2)已蓋章的個人住房公積金存折;

(3)與原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或我市社保部門出具的基本養老保險終止(或轉移)證明。

以上情況可以銷戶,壹次性結清本息。

(四)、調離本市:

(1)身份證;

(2)已蓋章的個人住房公積金存折;

(3)本市戶籍提供派出所出具的戶籍遷出本市的證明;或者新工作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積金賬戶證明。

以上情況可以銷戶,壹次性結清本息。

(5)出國定居:

(1)身份證;

(2)已蓋章的個人住房公積金存折;

(3)護照和出國簽證(公證翻譯);

(4)原籍派出所戶籍現狀證明或外辦(處)定居證明(公證翻譯);

以上情況可以銷戶,壹次性結清本息。

(6)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1)職工死亡證明(如被宣告死亡,須提交人民法院死亡判決書);(2)已蓋章的個人住房公積金存折;(3)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身份證;(4)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證明繼承人(或受遺贈權)的有效法律文書;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監護人申請回避的,應當提交監護人證明和監護人身份證。以上情況可以銷戶,壹次性結清本息。

(七)、同城調動公積金賬戶合並: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3-09-25。請以目前實際購買政策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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