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可以補社會保險,職工應向人社局勞動監察或社會保險部門投訴,要求行政追償社會保險。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三)》第壹條規定,因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無法彌補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