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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後,單位仍拒不繳納社保。單位如何繳納社保?

法律解析:單位未繳納社保和勞動仲裁後,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如果可以補社會保險,職工應向人社局勞動監察或社會保險部門投訴,要求行政追償社會保險。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三)》第壹條規定,因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無法彌補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