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的文件《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若幹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第二條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滿十五年的,可以延長繳費至十五年。《社會保險法》實施,延長後繳費仍不滿十五年的,壹次性繳費可延長至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