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領取失業保險金: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是因為我的意願中斷就業;已登記失業並有工作要求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