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第十壹條,壹個納稅年度內,納稅人發生的與基本醫療保險有關的醫療費用,扣除醫保報銷後個人負擔部分(指醫保目錄範圍內的自付部分)超過15000元的部分,由納稅人在辦理年度匯算清繳時,在80000元限額內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