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障卡管理辦法
第四條
社會保障卡按照“壹卡多用、通用”的原則建設。各地社會保障卡的發行必須遵循安全性、完整性和公益性的要求,采用全國統壹的標準和規範,並確保在全國範圍內使用。第五條
省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或者市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批準後,可以發放社會保障卡。其他任何機構和組織不得發行社會保障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