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繳納通常是員工的權益和用人單位的義務,但員工可以選擇不繳納,這通常是其個人權利,但社保責任要在合同中明確。但為了避免日後的法律糾紛,用人單位在與員工簽訂合同時,應明確說明社保的相關責任,包括員工選擇不繳納的後果。
簽訂合同時,可以增加壹個條款,明確指出職工已經被告知繳納社保的重要性和後果,自願選擇不繳納。同時要說明不交社保可能帶來的風險,比如不能享受社保相關待遇等。此外,合同還應明確雙方關於社保問題的其他約定。在實踐中,除了在合同中明確規定外,還應向員工充分說明不繳納社保可能帶來的風險和後果,以確保其做出明智的選擇。同時建議員工盡可能繳納社保,保障自身權益。對於選擇不繳納社保的員工,公司可以考慮提供其他形式的福利或補償,以平衡員工的需求和公司的責任。
綜上所述,員工不繳納社保時,要特別註意在合同中明確社保的相關責任和員工的自願選擇。這樣可以降低未來因社保問題引發法律糾紛的風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壹)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