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條職工在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定點醫療單位發生的住院費用,先由個人支付,超過起付標準的部分主要由統籌基金支付,但個人仍需承擔壹定比例。個人承擔比例按費用分段累計計算。每段工資的計算比例為:
(壹)住院醫療費用在起付標準以上至10000元(含本數,下同)以內的部分,個人負擔25%;
(二)住院醫療費用10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個人負擔20%;
(三)住院醫療費用在20000元至30000元之間的部分,個人負擔10%;
(四)住院費用在3萬元至4萬元範圍內的部分,個人負擔8%。
第二十壹條統籌基金支付住院費用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為40000元。超過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的醫療費用不屬於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可通過建立社會醫療救助基金或補充醫療保險解決,具體辦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