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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養老保險歷年基數報告

社會保險的月繳費基數壹般根據職工上壹年度工資的月平均值確定,每年確定壹次,壹經確定,壹年內不得變更。

按照規定,以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繳納社會保險的月繳費基數。但如果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過高或過低,即超過社會保險規定的上限或下限,超出部分不能計算為繳費基數。

根據規定,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高於當地社會平均工資300%的部分不計算為繳費基數,只計算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的300%作為繳費基數;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低於當地社會平均工資60%的,按照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的60%計算繳費基數。

同壹繳費年度內繳費基數固定壹年,不會中途變更。每年4月至6月,用人單位應當根據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通知,申報本單位職工新年度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

職工個人以本人上壹年度工資收入總額的月平均值作為本年度的月繳費基數,其中:本單位新進職工以職工入職當月的全期限工資收入作為繳費基數;參保單位以本單位全部參保職工月繳費基數之和為本單位月繳費基數。

職工上壹年度工資收入總額是指職工上壹年度6月65438+10月1至2月31整個日歷年度內取得的全部貨幣收入,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工資和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鑒於用人單位工資支付形式的多樣化,職工在確定繳費基數時應註意以下幾個方面:

(1)單位從職工工資中直接代扣代繳的各項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和個稅調整款,全部納入繳費基數。

(2)單位以現金或銀行存款形式支付給職工的交通補貼、電話補貼、午餐補貼、節日費、高溫、高空、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崗位津貼等應納入繳費基數。

(3)單位通過稅後利潤提成或股息支付給職工個人的工資應納入繳費基數。

(4)實行基本工資制的員工,根據營業額或經營業績從提成中獲得的收入,納入繳費基數。

(5)實行業務承包或成本包幹後,單位不再報銷職工的差旅費,其承包收入的60%應納入繳費基數。

勞動保障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

關於規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有關問題的通知

勞動和社會保險中心函[2006]60號

壹、繳費基數的核定依據

1990年,國家統計局發布了《關於工資總額構成的規定》(令號國家統計局1),隨後發布了壹系列通知,對工資總額的統計做出明確規定。各省區市統計局每年在勞動統計報表系統中也有對勞動報酬指標的具體說明。這些文件應作為核定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的依據。凡國家統計局有關文件未明確規定為工資收入統計的項目,均視為社會保險繳費基數。

二、關於工資總額的計算口徑

根據國家統計局相關文件規定,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壹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體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由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加班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津貼和補貼等構成。勞動報酬總額包括:在崗職工工資總額;離崗員工生活費;聘用或留用退休人員的勞動報酬;外籍、港澳臺人員的勞動報酬和其他從業人員的就業。

國家統計局《關於認真執行工資總額構成規定的通知》(1990號)明確解釋了工資總額的計算:各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勞動報酬和按有關規定支付的其他工資,是否計入成本,是否按國家規定支付,是否計入獎金稅。原則上,本單位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數以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特殊情況下,個人繳費基數的確定按原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印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勞部發1997號)的有關規定核定。個人參保繳費基數的核定依據《國務院關於完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的有關規定。(二)參保單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的基數為職工工資總額,個人繳納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的基數為本人工資。為便於征繳,可以以個人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目前,壹些地方整合經辦資源,實行社會保險費統壹征繳、統壹審核,將各類參保單位和個人的繳費基數統壹作為單位和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這方便了參保企業和參保人員,有利於提高審核效率。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按照本通知的規定,規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核定工作,在規範的基礎上堅持標準,切實做好申報、審核和日常稽核工作,維護廣大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確保社會保險費全額應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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